江西省茶叶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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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
江西省茶叶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:江西省茶叶协会,简称江西茶协。

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

(一)由涉茶生产专业合作社,种植、加工、销售、出口企业,科研院校(所),茶馆、茶庄、旅游餐饮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织的民间团体。

(二)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行业行为,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律性茶行业社团组织。

(三)接受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江西省农业厅的业务指导。

(四)协会办公地址: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大院东四路23号龙式大厦C座2楼

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

第二章 协会的宗旨

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,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为指引和战略指导,坚持党的领导,坚定不移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。为茶行业服务,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,发挥自律、协调、服务、维权的功能,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,全心全意为政府、行业和会员服务,江西省茶叶协会助力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,积极推进江西茶产业脱贫攻坚工作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 

第三章 协会职能,工作范围

第五条 协会职能

(一)切实强化服务职能,改进工作方式,理顺工作关系,充分发挥协会联接生产与流通,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积极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管理职能,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多请示、多汇报、多沟通,及时反映会员合理的诉求,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,做到定位不越位,办事不越权,帮忙不添乱,努力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,争取政府主管部门的理解、支持和帮助。

(二)切实履行好服务会员的宗旨。坚持以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为重点,以提升质量打造品牌开拓市场做大做强赣茶产业为目的,加快茶叶生产、加工、研发和市场营销体系建设,不断改善经营环境,培育经营主体,壮大龙头企业,发挥品牌优势,搞活茶叶流通,扎实推进茶叶贸工农一体化经营,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。

(三)加强行业自律,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。围绕规范市场秩序,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,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,协调会员关系,规范会员行为,努力营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

(四)团结会员,凝聚茶人,和谐办会,增强活力,把协会办成“会员之家”。坚持务实办会勤俭办会以会养会,紧密联系茶事工作实际,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,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,交流经验,畅叙友情,共同探索茶产业发展新思路,扩大茶叶合作交流新领域,研究互惠互利发展茶产业新途径,不断增进友谊和合作,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公信力。

第六条 工作范围

(一)在政府有关部门产业政策指导下,协助做好茶叶行业的协调管理工作,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《行规行约》,保证行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。

(二)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茶叶行业(包括生产、加工、科研、培训、市场等)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。协会积极做好对省内和国内、国外茶叶市场的调查和研究工作,及时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动态信息,主动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茶产业相关政策、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

(三)积极开展法律、政策、技术、管理、市场等咨询服务、协助做好价格协调工作,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,为企业搭建公平合理的竞争平台。

(四)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科技兴茶、品牌强茶战略,建立完善的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,抓好产品基地认证、认定工作,运用证明商标,原产地标志,强化品牌建设、品牌宣传、品牌管理和品牌推介。

(五)积极组织收集、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,认真进行市场分析预测,编辑、出版协会会刊,开展信息交流服务,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决策依据。

(六)加强技术交流,积极开展专业技术、技能培训、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技能竞赛;组织新产品、新技术推广应用;开展业内各种形式的交流和合作,努力引导茶叶企业向集约化、规模化经营发展,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。

(七)坚持茶经济、茶文化、茶旅游互动发展。大力弘扬赣茶文化,普及茶业商品知识,宣传茶业饮用价值,积极组织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内外市场,参加国内外各种展示展销会、评比会、茶文化节等茶事活动,有效开展宣传促销,不断提高赣茶对外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。

 

第四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 在茶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;

(四) 凡在本行业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;

(五) 凡直接从事茶叶生产、加工、经营、管理、科研及教学的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 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 由协会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:

(一) 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 参加协会的活动;

(三)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:

(一) 执行协会的决议;

(二)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 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五) 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主要职权是:
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;

(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
(七) 实行民主管理,民主监督,自我约束,严格自律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负责协会开展日常工作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 选举和罢免副会长;
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 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;

(八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九)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一) 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;

(十二)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;

(十三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如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下列条件: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九章 附则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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